吴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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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

辽宁省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办法


来源:常熟律师 网址:http://www.lawbjxs.com/ 时间:2016/5/4 17:23:47

  核心内容: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价格鉴证。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价格鉴证工作,及时、准确、公正地确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价值,为事故等级的确定、统计和处理提供证据,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车载物品、路产及交通设施、电力通讯设施、路旁建筑物构筑物,农作物及其他财产等除人身伤害以外的直接财产损失价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计价办法和标准,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价值进行的估算、鉴定、认证和复核裁定。损失价值最终以价格为表现形式。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价格鉴证。

  第五条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省成立物价、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交通事故财产损价格鉴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省的工作。各市也应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指导工作。

  第七条从事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工作的机构,

  必须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质证书》和《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许可证》的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

  除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事故损失由交警部门直接办理外 , 其他任何机构不得进行交通事故损失价格鉴证。《许可证》和《资格证》每年审核一次,审核合格的方可执业。

  第八条各级价格鉴证机构应成立常设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部门,该部门应由取得《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的专职的价格鉴证专业人员和汽修行业技师或相当于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

  第八条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实行地域管理和

  分级管理相结合。地域管理是指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鉴证工作;分级管理是指县(区)级负责五万元以下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市级负责五万至二十万元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二十万元以上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价格鉴证由省级价格鉴证机构负责。

  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负责的案件,可以委托下级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下级价格鉴证机构应将案件鉴证全部资料报上级价格鉴证机构确认、备案。

  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进行财产损失价值鉴证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向价格鉴证机构提出经事故当事人签字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委托书》。

  第十一条鉴证机构进行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应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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