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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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来源:常熟律师 网址:http://www.lawbjxs.com/ 时间:2016/3/17 17:26:07

        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的界定及处罚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7年《刑法》新增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因为《刑法》的这一新增条款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具体含义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使得这一条款从一出现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界争论的焦点。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5条对这一问题做出了相关解释(《解释》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是,《解释》的出台并没有使“因逃逸致人死亡”含义得以明确,反而由于其规定与刑法理论协调不一致而使该法条的合理性备受怀疑。所以,明确“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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