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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
丈夫被撞失忆后走失妻子代索赔偿获支持
来源:常熟律师 网址:http://www.lawbjxs.com/ 时间:2016/3/29 17:25:11
原告诉称,2006年4月3日4点10分,某公司的司机姚某驾驶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在同方向机动车道内,姚某驾驶的货车右侧前部与张 先生及其三轮车后部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张先生受伤。当时张先生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在治疗期间张先生逐渐出现记忆力下降、意识时而清楚、时而糊涂,严重时 大小便失禁。2006年4月20日,因张先生处于昏迷、意识不清状态,无法取证,交通管理部门中止交通事故认定。2006年5月18日,张先生出院。出院 后,张先生意识不清,而且症状加重,2006年6月14日,张先生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康各庄村文化广场走失。2009年2月11日,法院宣告张先生为失 踪人,并指定王女士为张先生的财产代管人。2007年6月8日,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一份未认定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但能够证明姚某驾驶的车辆超速行驶,王 女士认为应当由姚某所在的公司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证,姚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王女士起诉要求 二被告依法赔偿自己丈夫张先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2647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我单位司机驾车履行职务时与张先生及其动力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先生受伤,在张先生治伤时,我方积极配合治疗,并为张先生垫付 医疗费40100元。我公司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因此,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交通管理部门没有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而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的司机姚某驾车履行职务时与张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由该公司承担。由于该公司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 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张先生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 422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