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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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无期犯人获假释当保安 奸杀女业主被判死刑


来源:常熟律师 网址:http://www.lawbjxs.com/ 时间:2016/11/27 9:57:17

即使朱寿俊被判死刑后,警务综合信息平台上朱寿俊的有关信息依然不全,找不到“假释”或“服刑”的记

 

朱寿俊服刑期间曾是省级积极分子,多次受表扬

监狱转给警方的假释材料

四个蹊跷的疑点!

被判无期为何能获假释?被假释后为何脱离监管?假释中犯罪为何未收监?一个罪犯为何能当保安?

小区保安奸杀了女业主!去年12月23日发生在南京仙林香樟园小区的这起凶杀案肯定令很多南京人记忆犹新。今年6月1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制造了此案的凶手朱寿俊一审判处死刑,认定他犯抢劫、强奸、杀人和交通肇事罪。但这起案件并没有因为凶手被判处死刑而淡出公众的视线在判决后,包括快报在内的南京多家媒体均从判决书中发现了诸多疑点:朱寿俊曾因抢劫被判处无期徒刑,2009年被假释出狱,可恰恰是在假释考验期间,他不但在南京犯下凶杀案,而且去年还在盐城建湖犯过交通肇事案。

了解我国司法体系的人都知道,1997年刑法修订后,明确规定因抢劫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而假释期内犯罪(无论是故意或过失)均必须立即撤销假释收监;同时,假释考验期包括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也必须在指定的地域范围内生活,接受司法机关监管。对照此案中的朱寿俊,一切都变得很蹊跷:首先,被判无期的他获得了假释;其次,假释后竟然完全脱离了公安部门的监管,并跑起了货运;最后,他去年在盐城建湖因开车撞死人被以交通肇事罪进入了司法程序后,竟然获得取保候审并能够自由活动,竟然还能流窜到南京的香樟园小区当上保安,并最终犯下抢劫、强奸、杀人重案。

在过去的两个星期里,快报记者逆向追踪朱寿俊的犯罪历程,试图揭开上述四大蹊跷问题的背后真相。记者经梳理发现,在此过程中多个政法机关存在不同程度的失察、失职之嫌。

目前,就快报记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所涉的一些单位的责任人已被追究相应责任。而“香樟园案”中的被害人家属已提起了针对物业公司的高达57万余元的民事赔偿,所涉责任的追查工作也正在进行中。但各环节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值得深思和重视。

朱寿俊是何许人?

20岁就当上车匪路霸

参与抢劫被判无期徒刑

1975年出生,今年刚36岁,淮安涟水县人。朱寿俊还有一个名字叫朱俊这个名字在这一系列案件中非常重要,因为在后来这直接导致了政法机关的错乱。

照片上的朱寿俊,短发,椭圆形的脸,面目清新,但他却有着相当不堪的过去,时间退回到16年前,1995年秋冬时节,当时才20岁的朱寿俊第一次进入了警方视线。

小学毕业后,朱寿俊辍学在家,整日和一帮朋友混在一起。现在很多人可能对车匪路霸已经没有什么概念,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这些以在公路上打劫、强买强卖为业的人曾喧嚣一时。朱寿俊就曾是其中的一员。

“那么冷的天,他们一点都不在乎,每次劫车劫得的也就很少的一点钱,但他们得手后,就是分赃、喝酒。”16年过去了,当年的办案民警已成了派出所所长,但对当年的这帮车匪路霸,却印象极深。

朱寿俊参加的是一个七人团伙,最终这七个人的下场是四人被判处死刑,一人死缓,一人无期徒刑,另一人获刑6年,朱寿俊判的就是无期。

“这批人都很嚣张,尽管抢得的钱物并不多,但作案次数频繁,情节太恶劣。”办案民警现在还记得其中的一个细节。

在一次作案中,朱寿俊和几名同伙将一辆摩托车横在马路上拦下了一辆外地大货车,以借扳手修车为名靠近驾驶员,趁其不备,掏出一把杀猪刀,驾驶员反应迅速,一把关上车门,将杀猪刀抵在了车子外面。

见此,朱寿俊大为光火,几步跨到前面,抓过斜挎在身上的自制土枪,将枪口对准了驾驶员。驾驶员被吓了个半死,朱寿俊并没有开枪,而是用枪托径直将车窗玻璃砸碎,驾驶员被拖下来,遭到一顿暴打。仅那天晚上,朱寿俊和同伙就连续劫车两辆,驾驶员均遭到暴殴。

检察院的公诉材料显示,从1995年9月至12月间,朱寿俊等人结伙携带尖刀、土枪等凶器骑着摩托车,窜至涟灰路、淮高路、淮涟路等公路上,对过往的外地大货车上的驾乘人员实施抢劫,多达29起。其中,朱寿俊参与抢劫10起,抢得财物累计6000余元。

无期为何获假释?

表现良好多次获减刑

假释适用法律“从旧”

被判无期徒刑后,朱寿俊被押解至徐州监狱服刑。朱寿俊在监狱的表现一直良好。

1999年1月份,江苏省高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将朱寿俊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2001年8月,徐州中院裁定将刑期减去2年半,2003年,徐州中院再将刑期减去2年,2006年,朱寿俊再获减刑1年6个月。

2009年8月21日,徐州监狱提交《提请假释建议书》,提请徐州中院对朱寿俊假释。据了解,监狱方面认为,朱寿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自2006年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2次,被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

外人不了解监管体系,徐州中院审监庭负责人介绍,“改造积极分子1次,表扬2次”的表现在服刑犯人中可以用“突出”来形容。而对监狱方面提交的若干材料进行审核后,徐州中院在2009年9月25日作出假释裁定,决定对罪犯朱寿俊予以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1月19日止。

但像朱寿俊这样,因抢劫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假释吗?

依照1997年刑法的规定,不可以。“97刑法”第81条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但在徐州中院的这份假释裁定上,记者看到,法院引用的法律是1979年刑法的第73条规定,此规定并无上述不得假释的情形。但在2009年作的判决,为什么适用1979年刑法?

对此,徐州中院审监庭负责人解释,在2009年2月,江苏省高院曾下发过一个名为《关于审理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的第六条规定:(1997年)刑法第81条第二款不予假释的罪犯,而如果在1997年10月1日前被判处刑罚的,应当按照修改前的(1979年)刑法第73条的规定,可以假释。

“刑法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和疑罪从无原则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徐州中院审监庭的法官称,以老刑法对朱寿俊处以假释,法律适用上无任何问题,他是在1996年被判刑,符合适用老刑法的情形。

虽然如此,徐州监狱和中院的相关人员也对朱寿俊后来犯下的罪行表示惊讶,但他们也都认为,这是朱个人的原因导致,假释决定肯定是依法作出。

为何会成自由人?

假释回乡 住址姓名对不上

派出所把此事搁置一边

从监狱假释出来,按照正常流程,朱寿俊需要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即淮安市涟水县公安局“报到”,接受当地执法部门的监管。但实际上自从朱寿俊出狱后,就成了“自由人”。

“我们收到监狱寄来的朱寿俊假释的相关材料时,已经是10月底了。”据涟水县公安局有关人士介绍,这份厚厚的档案材料,包括了一份淮阴中院的判决书、一份《罪犯出监鉴定表》和一份信函。

这份信函是徐州监狱发送给涟水县公安局的,落款日期为2009年10月21日。打开信函资料,这份鉴定表中的姓名为“朱俊”,其家庭地址为“江苏省涟水县小李集乡北场村胡庄组”。(需要说明的是,在1996年判决,以及其后的多次减刑,包括假释裁定中,法院和监狱方面在法律文书上朱寿俊用名均为“朱俊”)

按流程,在进行简单比对后,警方将这份手续移交给了涟水县的小李集乡派出所。但仅有五名警员的小李集乡派出所民警拿到这份资料核实时,发现很多信息难以比对。“首先,在北场村胡庄组根本找不到叫做朱俊的人。”涟水警方表示,民警多次前往这个村组查询,均被告知没有此人。

之后,社区民警翻找出了鉴定表中登记的家庭主要成员一栏,根据鉴定表中登记的父亲“朱桂村”和母亲“朱洪兰”的名字进行查找,但该村也没有这两个人。“按程序,被假释的人要拿着材料来到我们派出所报到。既然信息有出入,我们找不到他,那就等着他上门吧。”于是社区民警暂时将这一工作搁置,但没想到,这一搁置就再也没有重新开始过。

直到朱寿俊杀人归案后,民警在倒查时才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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